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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负全责”的人车之争——中产阶级在捍卫什么?

◎  朱文轶  吴琪  李翊 2004-08-18

尽管离《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已经有三个多月,北京市从8月9日到15日针对《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还是再次使“机动车负全责”这一议题陷入一场越来越强烈的争议和社会情绪之中。“人本主义”和权利意识崛起所赋予这一项法案的象征意义,使这场讨论迅速超越道路交通管理的层面,扩展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理精神在中国的适应性,以及更多关于人、权、责的观念交锋。

“无论以前还是现在,我们从来没有过从‘撞了白撞’到‘机动车负全责’如此大的反弹”,法学专家莫纪洪说,按惯例,一部法案进入人大立法程序后三次审议即可,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四经审议,“立法者如此谨慎,全在于寻求平衡各方利益的最佳点,因此立法着眼点的变化一直在‘承担赔偿责任比例’上左右,由车承担赔偿责任的10%?还是60%?最终,法律的精神是‘尽力减轻受害人责任’”。

但看起来,类似“撞了白撞”的通俗声音在民间更容易被理解和传播,“人车之争”很快被简约成某种符号并成为一种互相影响的社会情绪。它使争论陷入了又一种意识形态的争端。于是,在这场围绕“人权”和“车权”的争执中,悖论无处不在:没有人怀疑“以人为本”要比“工具理性”更具温情,强调车的责任是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因此“生命权大于通行权”的提法没有什么不对,可在每天的交通拥堵让人难以喘息、行人违章还是交通事故高居不下主要原因之一的现状下,效率优先和规则至上看上去又仍然那么被需要;若以所占资源多少和以强弱区分,行人似乎天然应当获得比机动车更多的保护,而另一方面,交通法规的核心概念是“路权”,从这个意义上说,不管是车还是人,已经设置好规则的公共道路之上并无强弱之分。

甚至连参与辩论的双方角色本身也变得模糊不清。没有车的人同样要借助公共交通工具,有车的人同样有大量的时间在要道路上行走。“但现在,双方各执一端,没有人考虑到这种身份会随时发生置换”,莫纪洪说,更没有人会主动从对方的立场思考问题,“这场争论背后弥漫着一种隐含的阶层观和人们对于自身空间的思考”。


以上文章内容选自《三联生活周刊》,详情请见《三联生活周刊》总301期 (2004-08-23出版)     欢迎网上订阅《三联生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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