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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法》器官移植的意义在最后一位

◎  朱步冲 2002-11-15

――专访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陈忠华

记者:您刚才说中国的脑死亡立法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与成文法,请问在世界上众多已经拥有脑死亡法的国家和地区中,哪一个最值得我们借鉴?

陈忠华:其实任何一个国家的脑死亡法,我们照搬过来都没有错,因为它们都打了很高的保险系数。我们只要做相应的改进就可以,比如说把第一次和第二次诊断的间隔时间延长,把所有的标准制定的非常严,以至于死亡后他的器官都不能再用。

记者:那岂不是产生了一个悖论,就是脑死亡立法与扩大器官捐赠来源,促进器官移植是相背离的?

陈忠华:我确实有意想把脑死亡问题与器官移植分开讨论。在我国,脑死亡立法由器官移植界提出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客观原因,但实际上在脑死亡立法和实施脑死亡诊断标准的社会意义上,器官移植应该排在最后一位。没有器官移植的需要,实施脑死亡诊断标准的进步性依然存在,反之,接受脑死亡诊断标准的人并不一定要捐献器官。

记者:根据一份调查问卷显示,70%的人把脑死亡和植物人混为一谈,更多的人仍然认为心脏停止跳动呼吸停止才是死亡的真正标准,在公众这样的认识水平下,认为在推进脑死亡立法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陈忠华:脑死亡法属于科技含量较高、人权及伦理学问题混杂的法律,立法必须具备坚实的医学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律环境,否则即便有了法,也会造成执法上的混乱。因此我主张脑死亡立法的推动过程应该先自下而上,后自上而下,前者包括医学教育、临床实践和科普宣传,后者是指国家机构管理阶层的认可、支持和参与,两者缺一不可。根据我们的国情,在现阶段至少应该提出心死亡和脑死亡双轨制。两种方案由患者自由选择。但有两点必须同时启动,一是患者的亲属代表或律师要立书“知情同意”,二是医疗卫生管理层面上必须明确规定:“脑死亡诊断成立后停止或撤除一切治疗措施并不违反现代医疗常规”,以避免医疗纠纷。

记者:如果我国脑死亡法通过,在新法律这样限定非常严格的情况下,负责做出死亡判定的医生的职责会有什么变化?

陈忠华:没有变化,因为主刀器官移植的医生和宣布脑死亡的医生没有关系,不能是同一个人,前者只对自己主刀的手术本身负责,不能做出病人死亡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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