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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手动机的重新想象

◎  陆丁 2002-11-08

按照拉康的说法,犯罪行为是对超我中象征机制的表达。而按照弗洛伊德在《图腾与禁忌》中的分析,超我恰恰是从律法中起源的。换句话说,人是从律法与罪行中起源的。也许正由于这个原因,在美国刑法中,对罪行级别的设定会考虑到人对法律的知识:蓄意和明知。

但是,就像只有最深刻的诗人才能一辈子只写一首诗一样,只有那些最疯、病得最深的人才能在一系列犯罪活动中遵循同一种象征机制。而且,对于那些比较正常的人来说,也许象征机制本身也不能覆盖整个动机领域。更不要说是超我的象征机制。事实上,超我中的象征机制总是和审查性因素联系在一起。这样一来,就等于是用异常的表达――象征体系相对于行为之间的关系――来解释罪行相对于合法行为的异常。换句话说,象征行为的作用依赖于象征体系和行为的分离:一个行为只有在不按照它自己来解释的时候,才依靠它的象征来获得意义。而这却不是正常人的行为方式。

事实上,一个人的动机实际上就是行为者自己对行为的理解。对他来说,一种杀人行为也许只是一场形式异常的心理刺激或者只是排遣烦躁的必要手段――比如那个不喜欢星期一因此要靠开枪扫射来“提神”的布兰达?斯宾塞。

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想象,对一个普通人来说,一场持续了三个星期――甚至更长,如果把9月21日的酒馆枪击案和犹太法堂前的那两起案件也算上的话――开枪、逃逸过程可以具有不同的动力因素。事实上,也许可以把从10月2日开始的连续枪击事件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0月2日到4日,也就是第一周。这一周的明显特点是10月3日的高密度杀人。可以说,这个阶段凶手的目的比较单纯,就只是杀人本身。

而第二阶段,则是从10月7日中学生遇害凶手留下死神塔罗牌和“警察先生,我是上帝”开始到第10月18日凶手提示警方9月21日的酒馆凶杀案为止。这个阶段可以被称为是“媒体”阶段或者“老鼠玩猫”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凶手的杀人动机看起来已经从杀人本身变成了证明“我比警察高明”或者“警察你是错的”。这一阶段的高潮就是凶手自己提供的酒馆凶杀案的线索。可以大胆推测,正是在这个电话之后,凶手自己也意识到有点玩过了。所以开始为自己的“消失”做准备。

这就导致了第三阶段,也就是10月19日的1000万美元勒索信开始到最后被捕。这可以看成是凶手失败的“撤离”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杀人只是为了勒索能够实现。而勒索,则是为了更好地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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